台北市五金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員工子女獎學金暫行辦法 (陳泮瀛先生紀念獎學金)
第 一 條:
臺北市五金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助本會員及從業員工與專任會務人員獎勵其子女升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會員,從業員工與專任會務人員子女就讀臺灣區內公私立大學院校符合左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申請獎學金者,必須在申請時就讀各大學院校之學生。 (二)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分數分80以上者。 (三)操行成績:學期成績在80分以上者。
第 三 條: 本會會員及從業員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 會員1年內曾受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處分者。 (二) 會員入會不滿2年者。 (三) 未繳清會費者。 (四) 該員工在商號任職未滿2年者。 (五) 同一行號中有1人已向本會請領獎學金者。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定獎學金係每學期申請發給一次,其申請及發給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期限:上學期自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下學期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 發給期間:每年5月份及12月份。
第 五 條: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 公私立大學院校每學期暫定30名,每名發給新臺幣4,000元:(會員子女20名,員工子女10名) (二) 申請名額如超過所定名額者,按下列順序辦理。 1.以學業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 2.如成績相同則以會員子女為優先。 3.如同一父母有2人申請者,衹能發給1人。 (三)就讀公費院校或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四)當年度已畢業之學生,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第 六 條: 申請手續: (一)填具獎學金申請書(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二)繳驗上學期成績單(需正本)及本學期在學證明書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印本。 (三)繳驗任職商號服務二年以上之在職證明書。(在職員工及其子女)(在職員工需附薪資扣繳憑單)。 (四)附繳戶口名簿影印及學生最近二吋半身照片壹張。 (五)會員證影本壹份。
第 七 條: 本辦法所稱院校不包括研究所、補習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
第 八 條: 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
第 九 條: 經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者,由本會通知並附發領據。
第 十 條: 本獎學金之發給審查,由常務理監事負責審查核定發給之。
第十一條: 本獎學金由陳泮瀛先生及陳寶全先生捐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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