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五金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五金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三 條
本會以維持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及矯正弊害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奉行總動員法令並參加各種社會運動事項。
2. 辦理會員申請證照變更,換發及領用統一發票暨參加投標比價之會員資格之證明與其他服務事項。
3. 商場市容規劃建議及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4. 受託辦理有關營業證照及稅務申請事件之代收、代書、查對、補正、說明、查催、調查、複估、校正等服務事項。
5. 承辦政府委託業務事項。
6. 會員營業之改良、發展指導、研究、調查、統計、編纂、徵詢及向政府建議事項。
7.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8. 會員間營業上弊害之矯正及爭執調處事項。
9. 關於會員業務必要時之維持及遇有市面恐慌等情事之維持及請求政府維持事項。
10 .關於同業合法權益保障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區域內經營五金商業,領有合法證照之公司行號 ( 工廠之門市部及小型工業領有商業證照者,均視同公司行號 ) 不論公營民營,除關係國防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均應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前條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前項會員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年在二十歲以上者及該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限。
第 九 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1.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者。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 條
會員舉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撤換時亦同,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
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二條
會員非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廢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之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
第十四條
公司行號不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加入本會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
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 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十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會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 通過及修正章程。
3.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4.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5. 會員之處分。
6. 財產之處分。
7. 會員營業之統籌。
8. 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3.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5.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6.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7.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三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1.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 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3.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4.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概況。
第廿五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任期以一次為限,不得再連任。
第廿六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2. 因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3. 除公假外,連續請假缺席理事、監事會議達兩個會次者。( 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
4.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第廿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廿八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助理幹事五人,其辦事規則另定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廿九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決算,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三十條
本會出席中華民國五金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二十六位,由本會會員代表中遴選二十六位為會員代表,其名額及任期依中華民國五金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規定辦理。
第卅一條
本會出席台北市商業會之代表由常務理監事或歷屆理事長互推,其名額及任期依台北市商業會之規定辦理。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卅三條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五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 變更章程。
2.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 理監事之解職。
4. 財產之處分。
5. 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卅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呈准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前項代表大會之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卅七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卅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卅九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 六 章 經 費
第四十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1. 入會費:新台幣 1,200 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2. 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 200 元。
3. 特別捐款: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徵募之。
4. 利息:各種款項存儲行庫所取得之利息收入。
5. 其他:不屬於上列之各項收入。
第四一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二條
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以內,製成預、決算書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佈之。
第四三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四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
第四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修改之。
第四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案施行之。
民國三十五年六月廿五日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四十九年六月廿九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五十二年九月十三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五十五年四月廿三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六十四年三月廿七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六十六年四月十四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六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七十年七月廿二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廿八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二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年三月五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八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廿二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廿三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五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年五月廿四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